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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加強學校幼兒園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長效工作機制的意見
公通字〔2010〕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綜治辦,教育廳(教委),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綜治辦、教育局、公安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胡錦濤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同志重要指示和全國綜治維穩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進一步加強學校、幼兒園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維護校園安全長效工作機制,從根本上預防涉校涉園重大惡性案件事故的發生,確保校園及周邊良好的治安秩序,特制定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加強學校、幼兒園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1.指導思想。牢牢把握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以落實校園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為核心,以強化校園安全防范工作薄弱環節為重點,以推進“平安校園”建設為載體,堅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多管齊下、綜合施策,進一步加強學校、幼兒園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維護校園安全長效工作機制,為教育事業科學發展和廣大學生、兒童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
2.工作目標。學校、幼兒園內部安全管理制度更加完善,人防、物防、技防設施建設有效推進,自我防范能力全面提高;學校、幼兒園及周邊安全隱患得到全面整治,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措施得到有效落實,危害學生、兒童人身安全的案件和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校園安全防范工作的組織網絡、工作機制和保障機制更加健全,校園安全防范工作的法制化、規范化、信息化、社會化水平全面提升。
二、大力加強學校、幼兒園內部安全管理工作
3.落實學校、幼兒園內部安全管理責任。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開辦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作為校園內部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根據《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規定,將學校、幼兒園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納入單位內部管理目標,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措施。對公立中小學、幼兒園和經批準登記注冊的民辦中小學、幼兒園,要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教育部門統一管理,明確監管責任;對各類校外活動場所、經批準登記注冊的各類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教育部門要協同共青團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督促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對尚未批準登記注冊的民辦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以及各類課外班,綜治部門要協調當地鄉鎮、街道和有關部門擔負起安全管理責任,督促主辦方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并抓緊按程序登記注冊;凡由鄉鎮、街道以出租等形式提供土地、校舍支持或利用私人出租房屋舉辦幼兒園的,要按照誰出租誰負責的原則,由綜治部門協調鄉鎮、街道和有關部門落實業主、房主的安全管理責任;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經多次整改仍不達標的,要依法予以取締并妥善安置學生和兒童。
4.調整充實學校、幼兒園內部保衛力量。學校、幼兒園應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根據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專、兼職治安保衛人員,配備專職門衛,并將治安保衛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情況報縣級公安機關備案。地方政府要落實專項經費,保障學校、幼兒園聘用保安人員。學校、幼兒園要根據需要,合理確定專業保安人員數量,于2010年秋季開學前配齊到位。保安人員要按照《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規定,經崗前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學校、幼兒園要建立健全保安人員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械,保障保安人員依法有效開展工作。
5.完善落實學校、幼兒園內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學校、幼兒園要落實每日值班制度,安排一定數量的教職員工擔任治安員,參與校園內部安全管理和治安執勤;嚴格實行外來人員、車輛登記制度,內部人員、車輛出入證制度,小學、幼兒園家長接送制度;嚴格按照食品衛生管理的流程和要求規范食堂管理,非食堂工作人員嚴禁進入操作間;嚴格實行每月安全隱患自查制度,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對寄宿制學校、幼兒園,教育部門要協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合理配備專門的生活管理和安全指導教師;寄宿制學校、幼兒園要實行住宿學生請假登記、夜間巡查等制度。
6.加快學校、幼兒園技防設施建設。城市所有學校和幼兒園、農村中心小學以及其他規模以上學校和幼兒園,要在2010年秋季開學前配齊重點部位視頻監控和報警設施。新建、擴建、改建學校、幼兒園時,要將安全設施納入建設規劃,做到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校園監控室要確保24小時有人值守,并認真填寫值班記錄。公安機關要加強對校園技防系統的指導及檢查驗收,督促技防從業單位定期對校園技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條件尚不具備的,當地教育部門要會同綜治、公安等部門研究提出意見,報告黨委、政府,列入政府工作規劃,推動盡快解決。
7.加強安全防范教育培訓和教師隊伍管理。綜治部門要組織法院、檢察院和公安、司法等部門進一步落實選派政法干警、法律工作者擔任中小學法制輔導員制度,確保在2010年秋季開學前全部配齊到位。法制輔導員要定期參加家長會,聽取意見建議,督促家長做好學生、兒童的安全防范和安全教育工作。學校、幼兒園要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和地方課程設置要求,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內容,每學期開展一次以上以學生自身防護等為主題的安全防范教育,每周利用課間操組織一次學生疏散演練活動。教育部門要加強教師隊伍管理,做好校園內部工作人員背景審查工作,嚴把準入關;要定期開展排查,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及時通報公安機關,并配合做好教育管控工作;對品行不端,不適合從事教育工作的人員,要及時調離并妥善安排。
8.健全完善警校對接聯動制度。公安部門要把校園視頻監控系統和報警設施接入公安監控平臺,把學校、幼兒園作為重點目標,進行實時監控。屬地公安派出所要充分發揮圖像監控系統的“視頻巡邏”功能,密切與巡警和校園安保人員的實時聯動聯勤,確保一旦發生涉校涉園案件事故,警校雙方能夠快速反應,整體聯動,高效開展案事件處置、傷員救治、秩序維護和現場控制等工作。
三、著力強化學校、幼兒園周邊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
9.積極推進學校、幼兒園周邊警務室或治安崗亭建設。要落實公安派出所的屬地責任,在治安情況復雜、問題較多的學校、幼兒園周邊設置警務室或治安崗亭,密切與學校、幼兒園的溝通協作,整合各類安保力量,開展校園周邊治安秩序維護工作。公安機關內部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定期派民警到校園周邊警務室或治安崗亭開展工作。
10.嚴密學校、幼兒園周邊地區巡邏防控。公安機關要把學校、幼兒園周邊地區的巡邏防控工作作為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重要一環,統籌安排警力,加強巡邏防控和治安盤查,震懾犯罪,增強師生安全感。要加大巡邏力度,最大限度地做到在上學放學時段校園門口“見警察”,學生、兒童途經主要路段“見警車”,校園周邊地區“見警燈”。要堅持公安民警執勤與群防群治力量協助維護治安相結合、著裝執勤與便衣執勤相結合、車巡與步巡相結合,建立完善動態科學的校園周邊地區巡邏勤務制度。
11.依法嚴厲打擊涉校涉園違法犯罪活動。要堅持嚴打方針,嚴厲打擊侵害師生、兒童生命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對涉校涉園案件,公安機關要實行專案專人制度,快偵快破。對正在實施犯罪的,要依法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果斷加以制止;對已破案件,要及時固定證據,提請檢察、審判機關提前介入,依法快捕、快訴、快審、快判。要把集中打擊與經常性打擊緊密結合起來,建立學校、幼兒園周邊治安形勢研判預警機制,對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違法犯罪問題,及時組織開展打擊整治行動;對校園周邊流氓惡勢力團伙,要堅持露頭就打,防止發展蔓延;對敲詐勒索、搶劫搶奪等涉校侵財案件,要在嚴厲打擊的同時,選取典型案例進行宣傳,以震懾犯罪、增強群眾防范意識。
12.推行校車接送制度。要在有條件的地方實行校車接送學生、兒童制度,配備校車安全員,落實校車安全責任。嚴格校車安全檢查和駕駛人資格審查,推動建立準運資格證制度,加強駕駛人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機關要加強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嚴厲查處校車超載、超速、疲勞駕駛等問題。要嚴格執行《校車標識》(GB24315—2009)標準,統一、規范校車外觀標識涂裝、校車標牌和校車?空緲酥緲司的設置。
13.建立學校、幼兒園周邊地區安全隱患經常性排查整治工作制度。綜治部門要把學校、幼兒園周邊作為社會治安重點地區排查整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強組織部署和檢查考核,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學校、幼兒園清查檢查;對農村、城鄉結合部的學校、幼兒園和民辦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以及各類課外班、青少年活動中心、素質教育基地等,要定期組織開展拉網式排查,切實把各種安全隱患排查清楚,逐一登記建檔,分解任務,落實責任,限期解決問題。要堅決整治學校、幼兒園周邊地區的黑網吧、“黃賭毒”等治安亂點和治安隱患,著力解決突出治安問題。要重點排查校園周邊個體性矛盾糾紛以及精神病人和有嚴重人格缺陷的人,切實落實涉校涉園高危人員管控措施。
14.廣泛開展群防群治活動。堅持專群結合、依靠群眾的方針,積極發揮鄉鎮、街道基層政權組織和村(居)民自治組織的作用,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做好校園周邊地區安全防范工作。鄉鎮、街道綜治部門要整合基層社會管理力量,組織廣大黨員干部、共青團員、民兵、青年志愿者、治安積極分子、離退休干部職工開展校園周邊治安巡邏。有條件的學校、幼兒園可以在家長自愿的基礎上,組建志愿隊伍,輪流在學校、幼兒園門口執勤。
四、建立健全維護校園安全長效工作機制
15.認真落實維護校園安全工作的責任。各地、各部門要把維護學校、幼兒園安全作為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層層明確責任,層層抓好落實。要把維護校園安全的責任落實到鄉鎮、街道和社區、村委會、治保會等基層組織,落實到每一所學校、幼兒園和工作的每一環節。要大力宣傳校園安全防范工作的方針政策,動員社會各界積極參與校園安全防范工作。宣傳、推廣地方、部門及學校、幼兒園的先進經驗、創新做法。要加強對涉校涉園案件事件的新聞報道監督,正確引導輿論,努力形成全社會關心、保護學生、兒童生命安全的良好氛圍。
16.進一步強化各部門職責。各部門要按照中央綜治委《關于印發〈各有關部門在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職責任務〉的通知》(綜治委[2002]17號)精神,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級教育部門要明確專門機構和專職人員加強對學校、幼兒園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導、檢查,制定學校、幼兒園安全工作考核目標,將其納入教育督導評估體系;要積極協調地方財政,加大對校園安全防范工作的投入力度;要認真履行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推動各有關部門共同維護好學校、幼兒園及周邊的治安秩序。各級公安機關要明確專門機構和專職人員負責學校、幼兒園安全保衛工作,加強對學校、幼兒園安全保衛工作的指導、督促;要將學校、幼兒園納入治安保衛重點單位,落實工作措施,切實凈化校園周邊環境。各級綜治部門要加強組織協調,推動各有關部門落實工作責任;要深化“平安校園”創建工作,把校園安全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細化實化硬性考核指標;縣、鄉兩級綜治委要把轄區內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吸收為成員單位;要最大限度地整合社會資源,推動形成社會各界廣泛參與、共同維護校園安全的工作局面。
17.建立健全通報會商制度。各級綜治部門每季度要牽頭組織教育、公安等部門召開一次聯席會議,分析研判校園及周邊治安形勢,針對校園及周邊安全防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逐一研究整改措施。對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研究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及時報告當地黨委、政府,著力推動問題解決。鄉鎮街道綜治辦、學校和幼兒園、公安派出所三方負責人每月召開一次碰頭會,及時通報校園及周邊治安情況,有針對性地采取防范措施。
18.建立健全督導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市、縣綜治、教育、公安部門每學期至少開展兩次校園及周邊地區安全檢查和督導,通過采取明查暗訪、抽查與全覆蓋、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開展滾動檢查,并及時在市、縣范圍通報檢查情況,督促落實整改措施。對因地方工作不重視、組織不得力、保障不到位,導致發生涉校涉園重大惡性案件事故的,綜治部門要堅決實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同時依法依紀追究地方相關領導的責任;對因學校、幼兒園內部安全管理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導致發生涉校涉園重大惡性案件事故的,要嚴肅追究校長、園長和當地教育部門領導的責任;對因學校、幼兒園周邊地區治安秩序長期混亂、刑事治安案件頻發,導致發生涉校涉園重大惡性案件事故的,要嚴肅追究轄區責任民警、派出所長和所在縣(市、區)公安局(分局)領導的責任。
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
教育部公安部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