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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對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通知
公通字[2005]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副省級和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2001年第33號和2004年第62號公告,對列入第一批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1類(入侵探測器)4種(室內用微波多普勒探測器、主動紅外入侵探測器、室內用被動紅外入侵探測器、微波與被動紅外復合入侵探測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自2003年8月1日起,列入新一批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4類(入侵探測器、防盜報警控制器、汽車防盜報警系統、防盜保險柜(箱))7種(磁開關入侵探測器、振動入侵探測器、室內用被動式玻璃破碎探測器、防盜報警控制器、汽車防盜報警系統、防盜保險柜、防盜保險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自2005年10月1日起,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和未加施中國強制性認證標志(以下簡稱CCC標志)的上述安全技術防范產品,不得擅自出廠、銷售、進口和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隨著我國加入WTO及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將會有越來越多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采用認證管理制度。為加強對列入強制性認證目錄內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確保產品質量,打擊無證和假冒偽劣產品,維護獲證企業合法權益,保護公私財產和公民人身安全,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統一指導下,各地質檢部門和公安機關技防管理部門要密切配合,相互溝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切實做好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包括國產和進口的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二、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工作由國家認監委指定的認證機構承擔,只有指定認證機構頒發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才具有法律效力。根據國家認監委2002年第4號公告,對列入第一批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包括室內用微波多普勒探測器、主動紅外入侵探測器、室內用被動紅外入侵探測器、微波與被動紅外復合入侵探測器)的強制性認證工作由中國安全技術防范認證中心和中國質量認證中心承擔。同時,根據國家認監委2004年第23號公告,對列入新一批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包括磁開關入侵探測器、振動入侵探測器、室內用被動式玻璃破碎探測器、防盜報警控制器、汽車防盜報警系統、防盜保險柜、防盜保險箱)的強制性認證工作由中國安全技術防范認證中心承擔。如有變更,以國家認監委公告為準。
三、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強制性認證的檢測工作由國家認監委指定的實驗室承擔。根據認監委2002年第5號和2004年第23號公告,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強制性認證的檢測工作由國家安全防范報警系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北京)和國家安全防范報警系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上海)承擔。如有變更,以國家認監委公告為準。
四、承擔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的指定認證機構、實驗室應嚴格依照與強制性產品認證有關的法律、法規、認證基本規范和認證實施規則開展認證和獲證后跟蹤監督工作,保證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強制性認證的安全質量,提高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有效性。
五、對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日常監督檢查,由各地質檢部門、公安機關技防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實施。
六、各地公安機關技防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在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工程應用的監督管理,加大對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工程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環節應用強制性認證產品的監督檢查,防止未經強制性認證的產品在重點單位安全防范和社會防控報警等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工程中的使用。必要時,應會同當地質檢部門開展專項監督檢查。
七、加大對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對于未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已通過認證,但未按規定加施CCC標志的;產品型號與認證證書不相符的;雖通過強制性認證并加施CCC標志,但產品出現安全質量問題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2001年第5號令)的相關規定進行查處。
八、承擔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強制性認證的指定認證機構要加強與各地質檢部門、公安機關技防管理部門的信息溝通,及時通報獲證企業、產品情況。對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各地質檢部門、公安機關技防管理部門應及時將情況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并通報發證的指定認證機構。指定認證機構應對不能持續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要求的獲證產品,作出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的決定。
凡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各地公安機關應取消原有的生產登記批準,不再頒發生產登記批準證書,同時檢查督促相關生產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申請強制性產品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