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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外商獨資企業從事安防工程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
公科[2002]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為確保國家重要單位、要害部門的安全,現對外商獨資企業在境內從事安防工程設計、施工、維修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下列單位或部位的安防工程不允許外商獨資企業介入:
(一) 縣級以上的國家機關駐地及省部級以上干部的住所;
(二) 縣級以上的通信樞紐,廣播電臺,電視臺;
(三) 涉及國家秘密的科研、生產單位,信息中心,國家戰略儲備庫;
(四) 三級風險等級以上的文物、博物館;
(五) 三級風險等級以上的金融機構、造幣廠;
(六) 國防科研、試驗單位及軍工產品的生產、儲存場所;
(七) 機場、大型車站和大型碼頭;
(八) 城市集中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單位。
二、報警網絡建設、運營、服務不允許外商獨資企業介入。
請各地公安機關認真執行,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