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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管理暫行規定
建設部建設文件[1997]290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的設計管理,規范工程設計行為,保障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的設計質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是指新建或已建成的建筑群中,增加通信網絡、辦公自動化、建筑設備自動化等功能,以及這些系統集成化管理系統。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國建筑智能化系統的工程設計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負責管理本地區、本部門建筑智能化和系統工程設計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工作的主要內容有:建設單位對智能化系統工程建設要求,專項的咨詢和可行性研究,系統的設計和設備選型,提出工程施工的要求,對系統集成商所作的深化系統設計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參與系統的試運行和驗收。
第五條 建設項目立項申報時,項目建設法人(業主)應在立項報告(方案說明,項目論證,可行性報告等)中,說明擬建項目中的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的內容,擬達到的功能要求及標準,投資及能耗估算以及解決的措施。立項報告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委托設計。有關建筑智能化系統的要求將作為項目內容下達。建設過程中,項目建設法人如無充分理由,未經申報批準,不得提高或降低標準或撤消此方面的功能。
第六條 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的指導思想應從使用功能和實際需要出發,不能脫離實際地追求高標準。為避免浪費,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必須經過用戶需求分析、系統設計、施工深化設計等環節,既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維修管理方便,又要留有可擴充的余地。
第七條 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應建立全國統一標準,在此標準尚未建立之前,參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規范執行。
第八條 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的設計應由該建筑物或建筑群的工程設計單位總體負責。鑒于智能系統的先進性、復雜性、此類工程的設計工作,必須由具有甲級設計資格或專項設計資格的設計機構承擔,系統集成商在工程設計單位指導下作深化系統設計。對系統集成商應按專項工程設計管理的要求進行資格認證和市場管理。
在建筑設計中,有關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的設計應與建筑的整體設計協調一致,并貫徹于設計工程的全過程。在工程出現矛盾時應由工程設計單位負責協調,并對工程總體負責。
第九條 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除了必須遵循有關建設法規、標準之外,尚需遵循通信、電廣、公安、環保等有關行業的相應標準。
國家、地方或行業尚無相應標準的,可以參照國際有關標準執行。
第十條 系統集成商必須根據工程設計單位提供的資料、圖紙進行有關專業系統的深化設計,系統深化設計必須在與設計方案協調統一的條件下進行優化設計、系統調試,在系統運行之后對物業管理人員提供培訓、技術支持和維護服務。
第十一條 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在投入運行一年后,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對工程進行評估。評估按統一制定的標準進行。評估標準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凡在評估中,各項指標均為優秀者,建設部將頒發“建筑智能化工程優秀設計獎”。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實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勘察設計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