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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局(所)安全防范規定
郵電部、公安部郵部聯 [1997]79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郵電局(所)安全防范工作,維護郵電局(所)安全的環境、良好的秩序和用戶的利益,保障郵件、票款和職工的人身安全,根據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郵電局(所)安全防范工作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和人防、物防于技防相結合的原則,其基本任務是:防盜竊、防搶劫、防爆炸、保障郵件、票款和職工的安全。
第三條 各級郵電部門行政一把手為本單位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安全保衛工作的領導為第二責任人。各級領導要為基層單位安全防范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四條 各級郵電保衛部門(專、兼職保衛干部)和有關業務部門,協助責任人具體組織落實本規定。上級郵電保衛部門和有關業務部門對局(所)安全防范工作負有部署、指導、檢查、監督的責任。
第二章 安全防范管理
第五條 縣以上郵電局必須設立保衛機構或配備專職保衛人員,根據守衛金庫、票庫、磁卡(包括IC卡等各類電話卡、下同)庫和運鈔的實際需要,配足守衛押運人員。
第六條 基層單位應將安全防范工作納入職工崗位責任制,并與其他工作同檢查、同考核。要定期對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安全防范教育和安全防范技能訓練。
第七條 單位安全防范責任人應組織保衛部門和有關業務部門共同研究制定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定期研究、布置、檢查安全防范工作,對發現的各種隱患及時組織整改。
第八條 各郵電營業場所、金庫、票據、磁卡庫、運鈔車應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制定緊急情況的處置預案,并組織職工進行演練。
第九條 營業安全管理
(一)營業期間,備用金和收入的大宗現金必須及時放入保險柜,不得置于桌面。
(二)營業期間,柜臺邊門必須鎖定,嚴禁非工作人員入內;工作人員出入邊門時要在確認安全的情況下出入,并隨即鎖定;嚴禁將鑰匙亂丟仍或插在門鎖上。
(三)實行午休制的營業網點,午休時要將現金、有價證劵、印鑒等存入保險柜或金庫,開啟報警系統,并設專款,交接款必須在室內進行,嚴禁在營業廳外交接現金。
(四)營業前后,營業網點治安保衛人員要認真進行安全檢查,并填寫檢查日志。
(五)在營業廳外辦理有價證券、有獎儲蓄等業務,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確保安全。
第十條 庫房安全管理
(一)庫房包括金庫、郵票庫和磁卡庫。
(二)庫房必須實行雙人管理、同進同出操作制服。庫門鑰匙分別由兩人管理,嚴禁交叉或橫傳使用,非工作時間應將鑰匙分別存入保險柜,備用鑰匙按出納制度規定封存。
(三)嚴格控制無關人員進行庫房。經領導批準進入庫房的本單位非管庫人員,必須登記出入時間和入庫事項;上級主觀部門檢查時,必須有單位領導陪同并認真登記。
非特別緊急情況,夜間任何人不得入庫檢查。
(四)庫房內所有票款、有價證券、磁卡等必須放入專用柜內,不得搭架散放。
第十一條 庫房守衛
(一)庫房必須實行雙人值班守衛制,值班守衛人員不得擅離崗位,不得進行與守衛任務無關的其他活動。
(二)嚴禁任何無關人員進入守庫室。要認真做好出入庫登記和交接班登記。
(三)正確使用防暴、通信、報警、監控、消防等設施;遇有緊急情況按照預案處置。
第十二條 取送現金,有價證券安全管理
(一)1萬元人民幣以下由雙人取送:1萬至10萬元人民幣,使用機動車取送,同行人員除司機外,不少于兩人;10萬至100萬元人民幣,必須使用運鈔車,并由兩名押運人員護送。100萬以上人民幣以上的,要增加護衛車和押運人員。
(二)執行押運任務前,押運員、業務員、司機等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1.全面檢查車況,加足油料,檢查車窗、車門鎖定裝置、通信設備、報警裝置、消防器材等情況。
2.清點現金、有價證券箱(包)數量,檢查封箱(包)質量,發現件數不符或目存不合格,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處理。
3.檢查隨身攜帶的防衛器械及必備證件等。
(三)運鈔時間,路線要適時變動;押運人員必須嚴格保守秘密,不得泄露運鈔的時間、路線及運鈔的數量。
(四)運鈔車在執行運鈔任務時,中途不準隨意停留或兼辦其他事情,不準搭乘無關人員或攜帶其他物品,不準無故改變行車路線;押運人員不準酒后上崗,不準在車內吸煙。
(五)長途運送大宗現金、有價證券必須增派護衛車;途中需要就餐時,應避開繁華或治安復雜的地區,實行輪流就餐。
(六)運鈔途中發生故障或其他事故,不能即刻修復或及時處理的,押運人員要加強警戒,并及時與附近公安機關或郵電單位聯系,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七)運鈔途中遇歹徒搶劫時,要迅速發出報警信號,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和主管部門;押運人員要正確果斷地使用防暴器械。
(八)接款單位在運鈔車達到前,要對單位周圍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可疑情況要迅速通知運鈔車改變路線,暫不要到達指定地點,同時通報公安機關。
(九)接送款單位有院落時的,運鈔車要開進院內,關好大門方可裝卸款;無院落的,運鈔車應停放在營業廳門口,押運人員要在車旁警戒,交接裝卸款后,運鈔車應迅速駛離現場。
(十)押運人員全力負責安全護送,不得參與搬運票款。
(十一)建立押運款登記制度,執行押運任務后,應及時認真填寫押運日志。
(十二)有條件的單位可為運鈔車安裝衛星定位監控系統。
第十三條 守庫、押運人員及運鈔車輛管理
(一)應選派政治可靠、責任心強、身體素質好的人員擔任守庫和押運任務。
(二)守庫、押運人員應在35歲以下,并經當地公安機關和郵電保衛部門審查,經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三)加強對押運人員的教育、管理、定期組織審查、考核、不適宜者應立即調離。
(四)運鈔車應實行統一管理,做到專車專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章 安全防范設施標準
第十四條 營業網點安全防范設施
(一)郵政儲蓄柜臺的高度不低于1.1m,寬度不小于0.6m,柜臺上方安裝金屬或其他材料的堅固護攔,其高度不低于1.5m。日均現金收付量在50萬元以上或治安情況復雜地區的郵政儲蓄營業柜臺上方應安裝防彈玻璃。
(二)郵政儲蓄業務之外實行低柜臺、開放式服務的營業廳,應安裝電視監控,配備專職人員守衛巡視,以維護營業場所安全的環境和良好的秩序。
(三)營業柜臺通勤門,應采用金屬防護門,并加裝自動控制鎖,保證從外面無法用手開鎖。
(四)營業場所的大門應安裝堅固的防盜門,窗外安裝金屬防護欄,其間隙小于40×10cm。
(五)安裝性能可靠的防盜、防搶報警設備,并與就近公安機關安裝聯防警鈴,有條件的應與110報警服務臺聯網。
(六)日均現金收付量在50萬元以上或治安情況復雜地區的郵電局(所),應安裝電視監控設備,并在營業大廳配備專職人員守衛巡視。
(七)日過夜現金在5萬元以上的支局(所),應建固定金庫或安裝移動式金庫。
(八)營業柜臺內應配備實用有效的防衛器械。
(九)有條件的營業場所宜設室內衛生間。
第十五條 現金庫房標準
(一)現金庫房應設在郵電局樓內或院內較安全的位置,其外墻不得臨街,不得與其他單位或公共場所和居民住宅相連,其底部不得有管、暗溝等共用設施和不能控制的地下室,無法避開的,應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二)庫房布局:庫房與守衛室應采用全封閉整體結構,一般建筑面積應在30平方米以上,有條件的還應設點鈔室。
(三)建筑要求:
1.庫房六面墻體采用雙層鋼筋混凝土整體建筑,其厚度不少于37cm。應安裝專用庫房防盜門,并與墻體牢固連接。
2.庫房通風口下潛距離地面高度不低于250cm,通風口的邊長或直徑不得大于20cm,呈雙拐內高低狀,里外安裝金屬籬桿或籬網。
(四)守庫室臨院內可設窗戶,安裝金屬防護欄桿;門應堅固,設門鏡或可視門鈴;必須配報警設備和通信設備、有條件的應與110服務臺報警聯網,守庫室內應設衛生間。
(五)庫房內應設有防潮,滅火設備,安裝防爆燈,配備應急照明裝置;庫房內外安裝報警設備和電視監控設備。
(六)金庫、郵票庫、磁卡庫建設,有保安部門負責監審,完工后,經公安機關會同保衛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六條 運鈔車安全標準
(一)車輛性能良好,具有防盜、防搶性能,運送100萬元以上大宗票款的應配備具有防彈功能的車輛。
(二)放置現金的保險箱必須固定在車體上。
(三)配備通信、報警、消防設備。
第十七條 報警設備的基本要求
(一)所選用的報警、監控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系國家指定的檢測中心檢測合格的產品。
(二)報警系統應具有防破壞功能;人工觸發的報警裝置應有防止錯誤動作的措施。
(三)報警控制臺(中心)應具有以下功能:
1.可同時控電視監控系統和報警系統;
2.有聲、光顯示,并能準確指示報警的位置;
3.可對報警現場監聽復核或現場監視;
4.識別功能,應在接收報警信號的同時,立即識別報警的部位、性質(搶劫、盜竊、火災、故障等),并在屏幕上顯示處置預案;
5.記錄功能,記錄報警的時間、部位、性質、處置的方法等,并可打印輸出;
6.具有自檢和故障報警功能;
(四)報警系統應有不間斷電源和連續工作24小時以上的備用電源。
第十八條 監控系統的基本要求
(一)監控系統是技術安全防范手段,也是業務管理的措施,應能實施多級控制。
(二)可實施報警與監控聯動。一旦發生盜竊、搶劫案件,接報警信號后能自動啟動攝、錄像機,同時能報警信號和圖像迅速傳遞到監控中心。
(三)系統設計時應考慮到以后擴充方便和實現系統的網絡的能力;選用的系統設備應具技術先進性、運行可靠性。
(四)監控系統應具有的基本功能:視頻實時監控、視頻更換或多畫面分割(4·8),錄像機回放、云臺控制、報警聯動、實時及預警自動錄像、圖像處理、遠程監(遙)控、遠程報警、視頻傳輸等。
(五)系統應能連續工作,且操作只管簡便維護方便。
郵電局
公安部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