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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解放軍軍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安全認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確保中國人民解放軍重要軍事目標使用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符合特定安全要求,規范軍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安全認證工作,根據軍隊安全技術防范工作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軍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是指在重要軍事目標安裝使用的,用于防盜竊、防搶劫、防爆炸等防止軍事利益受到侵害,及時有效預防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和突發事件的專用產品。
第三條 軍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實行安全認證制度。所有用于重要軍事目標安全技術防范的設備和系統必須通過“中國人民解放軍軍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安全認證中心”(以下簡稱認證中心)的安全性認證,并取得認證證書。
第四條 認證中心是對軍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進行以反竊密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性檢測、評估、認證的專業機構。
第五條 安全認證工作主要包括產品送檢單位資質審查、產品資料審查、產品特定安全性檢測檢驗、認證后的監督檢查和技術檢測等。
第六條 檢測認證工作依據國家、軍隊有關法規和技術標準實施。
第七條 軍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安全認證工作,遵循保證安全、科學客觀、嚴密細致、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八條 申報軍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安全認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送檢單位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有常住戶口,無違法犯罪記錄;
(二)送檢單位必須具有相應資質,歷史清楚,產權關系明晰,誠信記錄和經濟運行狀況良好,具備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密制度;
。ㄈ┧蜋z產品有國際、國家、行業相關標準的,必須按照標準經公安部授權的檢測機構檢測合格;沒有國際、國家、行業相關標準的,應當按照企業標準經公安部授權的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并且企業標準符合法定要求、已在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列入國家強制性認證目錄的產品,必須通過國家強制性認證。
第九條 申報軍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安全認證需提供以下資料:
。ㄒ唬蚀_填寫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安全認證申請表》;
。ǘ┕ど虪I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經營許可證;
。ㄈ┢髽I法定代表人和產品技術負責人身份證、從業經歷、技術職稱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
(四)企業資質相關證明材料;
(五)送檢產品的質量檢驗合格報告、認證證書和檢測認證所依據的標準;
。┊a品說明書和相關資料;
(七)認證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條 軍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安全認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暾垎挝蝗〉谩吨袊嗣窠夥跑娷娪冒踩夹g防范產品安全認證申請表》,向認證中心提出認證申請;
。ǘ┱J證中心受理申請后,申請單位向認證中心提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相關資料;
(三)認證中心對提交資料進行審查;通過審查的,認證中心向申請認證單位發出送檢通知;
。ㄋ模┧蜋z單位提交樣品,交納認證費;
。ㄎ澹┱J證中心組織產品技術檢測,形成檢測報告;
。┱匍_認證審查會,審核檢測報告和相關資料,形成認證報告;
(七)通過認證審查的,由認證中心向送檢單位頒發軍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安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列入《軍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目錄》,予以公布;
。ò耍┩ㄟ^檢測認證的,在產品認證有效期內,送檢樣品和所有相關資料應當留存認證中心備查。
不便留存的送檢樣品,交由送檢單位保管備查。
第十一條 送檢產品自接收之日起,認證時間最長不超過45個工作日;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及時通告送檢單位,酌情延期。
第十二條 對送檢單位提交的相關資料和送檢樣品,認證中心承擔保密責任。
第十三條 產品認證有效期為3年。
第十四條 已認證產品,由認證中心對其進行跟蹤檢查、檢測。
第十五條 已通過認證的產品可以辦理一次續認證;辦理續認證必須在認證有效期到期日30天前提出申請,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提交最新資料,并交納續認證費。
未及時辦理續認證的需重新認證。
第十六條 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發生證書丟失、損毀等情況,通過認證的單位可以要求補辦認證證書。
補辦證書必須書面說明理由,并交納補辦手續費。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產品認證失效:
。ㄒ唬┊a品認證有效期期滿,未按時辦理續認證或者續認證未獲通過的;
。ǘ┊a品設計、制造工藝和所用材料、元器件以及軟件程序發生改變的;
。ㄈ┧蜋z單位法人變更、企業倒閉的。
產品認證失效的,從《軍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目錄》中除名。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產品認證:
。ㄒ唬┦褂弥谐霈F安全性問題的;
(二)檢查、檢測中發現存在安全性隱患的;
(三)出現企業認證資料真實性、產品安全性、證書使用合法性等問題,經查屬實的。
撤銷產品認證的,由認證中心通知送檢單位,并且從《軍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目錄》中除名。
第十九條 因產品問題,造成軍事秘密外泄或者嚴重事故的,將追究產品設計生產、銷售服務、施工安裝等相關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