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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安機關實施《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公科[2000]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為加強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管理工作,國家質量技術局、公安部于今年6月16日聯合發布了《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公安機關實施《辦法》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辦法》所附首批《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規定了十種產品,具體是指:
(一)入侵探測器(產品代號01)包括主動紅外入侵探測器、被動紅外入侵探測器、微波入侵探測器、微波和被動紅外復合入侵探測器、超聲波入侵探測器、振動入侵探測器、磁開關入侵探測器、超聲和被動紅外復合入侵探測器等;
(二)防盜報警控制器(產品代號02)包括有線、無線的防盜報警控制、傳輸、顯示、存儲等設備;
(三)汽車防盜報警系統(產品代號03)包括車輛防盜報警設備和車輛反劫防盜聯網報警系統;
(四)報警系統出入口控制設備(產品代號04)包括目標識別、信息處理、控制、執行的設備和系統;
(五)防盜保險柜(箱)(產品代號05)包括防盜保險柜、防盜保險箱、便攜式防盜保險箱等;
(六)機械防盜鎖(產品代號06)包括用于防盜安全門、金庫門、防盜保險柜(箱)、機動車防盜的專用鎖等;
(七)樓寓對講(可視)系統(產品代號07)包括各類可視、非可視樓寓對講設備和系統;
(八)防盜安全門(產品代號08)包括防盜門、樓寓電控防盜門、金庫門等;
(九)防彈復合玻璃(產品代號09)包括各類防彈、防破壞的玻璃;
(十)報警系統視頻監控設備(產品代號10)包括視頻入侵、探測、傳輸、控制、存儲、顯示等設備和系統。
二、對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分別實行以下管理:
(一)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的產品由公安部科技局申報,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批準后,公安部科技局組織實施;該類產品范圍按《國家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目錄》執行。
(二)實行安全認證制度的產品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批準,由中國安全技術防范認證委員會組織實施;該類產品范圍按《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安全認證目錄》執行。
(三)實行生產登記制度的產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技防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實施,并報公安部科技局備案;除采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安全認證制度的產品外,目錄公布的其他產品均實行生產登記制度。
三、根據安全技術防范產品技術及市場發展的具體情況,對產品所實行的管理制度可以調整。自某種產品的管理制度實施之日起,原管理制度自動廢止。調整產品的管理制度,應提前3個月正式公布。
四、生產登記批準書采用全國可識別的編號方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產品代號、地區編號、順序號組成,如下圖所示:
其中,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為1個漢字;產品代號為2位數字,按《目錄》規定的產品全國統一編號;地區編號為地級區域編號,為2位數字,順序號為生產登記批準書的順序號,地區編號和順序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技防管理部門編號。
五、生產實行生產登記制度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企業,應當到企業注冊登記所在地的地市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有條件的直轄市公安局也可以直接受理當事人提出的申請。
六、《辦法》第八條第四項所稱“產品檢驗報告或者鑒定證明”是指實行生產登記制度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型式檢驗報告或鑒定證明。從事此類檢驗的檢驗機構應取得公安部授權,并在授權的范圍內實施檢驗
。對已取得授權的檢驗機構,公安部將定期公布。
七、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自2000年9月1日起啟用。對列入《目錄》規定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已經領取原地方公安機關簽發的準產證等證書的,也應申領新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自2001年5月1日起,對列入《目錄》規定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原地方公安機關簽發的準產證等證書全部廢止。
八、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應加蓋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技防產品生產登記專用章
,專用章為直徑40厘米的圓章,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自行刻制(樣式附后)。
九、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的有效期為4年,實行年檢制度。年檢不合格或逾期未年檢的產品,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視為無效。
年檢每年1至4月份進行,主要檢查企業變更及所獲準生產登記產品生產銷售的基本情況。至開始年檢之日,獲準生產登記不滿半年的產品免檢。年檢采用企業填寫年檢登記表、公安機關復核的方式。年檢通過的,在生產登記批準書副本上加蓋印章、在正本上加貼標志。具體年檢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制定。
十、對于已獲生產登記批準的產品以及年檢不合格或逾期未年檢的產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技防管理部門應于每年7月1日前將該產品及其生產企業名單報公安部科技局。
十一、各級公安機關應加強對安全技術防范產品行業的監督管理。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檢查生產企業、銷售企業所生產或銷售的產品是否具有生產登記批準書,及時了解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生產企業變更情況,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許可證和安全認證證書的無證查處。
十二、公安機關根據《辦法》實施行政處罰所需要的法律文書,依照《公安部關于印發〈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和〈當場處罰決定書〉式樣的通知》(公通字[1996]61號)執行。其中法律文書表格中“公安機關業務部門簡稱”填寫“科”字。對處以二萬元以上罰款的處罰決定,需報省級公安機關備案。
十三、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申請書(樣式附后)、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年檢登記表(樣式附后)由公安部統一格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自行印制。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分正本和副本(樣式附后),由公安部統一印制。
十四、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行業監督管理工作中,各級公安機關應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公開辦事程序,熱情服務,創建文明窗口。
以上請各地認真貫徹執行。本通知實施前公安部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 件: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技防產品生產登記專用章式樣
二、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申請書
三、安全技術防范生產登記產品年檢登記表
四、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