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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城市軌道交通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從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活動必須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保證各階段合理的工期和造價,加強全過程安全質量風險管理。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以下稱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建設單位安全質量責任
第五條 建設單位對工程項目管理負總責。
建設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質量責任制和管理制度,設置安全質量管理機構,配備與建設規模相適應的安全質量管理人員,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等單位進行安全質量履約管理。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組織開展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風險評估(含建設工期、造價對工程安全質量影響性評估)并組織專家論證,同時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專家進行抗震、抗風等專項論證。
建設單位在報送初步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提交經專家論證的安全質量風險評估報告。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設計、施工、監理、監測等單位提供氣象水文和地形地貌資料,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管線、橋梁、隧道、道路、軌道交通設施等(以下簡稱工程周邊環境)資料。
建設單位因工程需要,組織調查前款相關資料時,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支持配合。
第八條 工程周邊環境嚴重影響工程實施或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其嚴重損害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確定線路規劃方案時盡可能予以避讓。無法避讓且因條件所限不能進行拆除、遷移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設計要求和工程實際,組織開展現狀評估,并將現狀評估報告提供給設計、施工、監理、監測等單位。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含勘察文件)報送經認定具有資格的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審查。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辦理安全、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勘察單位向設計單位進行勘察文件交底,在施工前組織勘察、設計單位向施工、監理、監測等單位進行勘察、設計文件交底。
勘察、設計文件交底應當重點說明勘察、設計文件中涉及工程安全質量的內容,并形成文字記錄,由各方簽字并蓋章。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工程監測單位和質量檢測單位進行第三方監測和質量檢測。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包括安全質量風險評估費、工程監測費、工程周邊環境調查費及現狀評估費等保障工程安全質量所需的費用。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施工招標前,應當組織專家對施工工期和造價進行論證,論證時應充分考慮工程的復雜程度及其周邊環境拆除、遷移等對施工工期和造價的影響。
專家論證報告作為招標文件編制的依據。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國家有關勘察設計費、監理費等管理規定,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等單位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或政府指導價競標。
建設單位應當科學確定勘察、設計、施工等各階段工期,不得任意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或政府指導價競標,或任意壓縮合同約定工期導致發生安全質量事故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量清單時,應當將安全措施費用單列,施工單位競標時不得刪減。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安全措施費用,以及費用預付、支付計劃,使用要求及調整方式等條款。
建設單位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將安全措施費用撥付給施工單位。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組織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向施工單位進行現場交底,并形成文字記錄,由各方簽字并蓋章。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完工后組織不載客試運行調試,試運行調試三個月后,方可按有關規定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并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安全質量責任
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勘察、設計業務,必須具有相應資質,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第二十條 勘察、設計單位對工程項目的安全質量承擔勘察、設計責任。
勘察、設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勘察、設計安全質量工作全面負責。
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相應執業資格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勘察、設計工作經驗。項目負責人對所承擔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安全質量負責。
從事工程勘察、設計的執業人員應當對其簽字的勘察、設計文件負責。
第二十一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質量責任制和管理制度,設置或明確安全質量管理機構,對工程勘察、設計的安全質量實施管理。
勘察外業工作應當嚴格執行勘察方案、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并采取措施保護勘察作業范圍內的地下管線和地下構筑物等,保證外業安全質量。
勘探孔應當按規定及時回填,避免對工程施工等造成影響。
第二十二條 勘察單位進行勘察時,對尚不具備現場勘察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在勘察文件中說明情況,提出合理建議。在具備現場勘察條件后,應當及時進行勘察。
工程設計、施工條件發生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委托勘察單位進行補充勘察。
第二十三條 勘察單位提交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可靠,符合國家規定的勘察深度要求,滿足設計、施工的需要,并結合工程特點明確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必要時針對特殊地質條件提出專項勘察建議。
第二十四條 設計單位提交的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并應根據工程周邊環境的現狀評估報告提出設計處理措施,必要時進行專項設計。
設計文件中應當注明涉及工程安全質量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并提出保障工程安全質量的設計處理措施。
施工圖設計應當包括工程及其周邊環境的監測要求和監測控制標準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質量風險評估確定的高風險工程的設計方案、工程周邊環境的監測控制標準等組織專家論證。
第二十六條 工程設計條件發生變化的,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變更施工圖設計。施工圖設計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按有關規定重新報審。
第二十七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將勘察、設計文件和原始資料歸檔保存。
第二十八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委派專業技術人員配合施工單位及時解決與勘察、設計工作有關的問題。
第四章 施工單位安全質量責任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從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施工活動,必須具備相應資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對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施工安全質量工作全面負責,項目負責人對所承擔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相應執業資格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經驗。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質量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強對施工現場項目管理機構的管理。
項目安全質量管理人員專業、數量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并滿足項目管理需要。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原則上在一個工程項目任職,如確需在其它項目兼任的,應當征得建設單位書面同意。
第三十三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工程分包給專業分包單位的,專業分包合同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總承包單位和專業分包單位對專業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總承包單位和專業分包單位依法進行勞務分包的,總承包單位和專業分包單位應當對勞務作業進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工期要求編制合理的施工進度計劃,不得盲目搶進度、趕工期。
施工單位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將安全措施費用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工程周邊環境進行核查。工程周邊環境現狀與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不一致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及時補充完善。
第三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含可能對工程周邊環境造成嚴重損害的分部分項工程,下同)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組織專家論證。
專項施工方案應當根據設計處理措施、專項設計和工程實際情況編制,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和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不得隨意變更。
第三十八條 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項目技術人員應當就有關施工安全質量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三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指定專人保護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及地下構筑物等,在施工前將地下管線、地下構筑物等基本情況、相應保護及應急措施等向施工作業班組和作業人員作詳細說明,并在現場設置明顯標識。
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工程支護結構、圍巖以及工程周邊環境等進行施工監測、安全巡視和綜合分析,及時向設計、監理單位反饋監測數據和巡視信息。發現異常時,及時通知建設、設計、監理等單位,并采取應對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要求和工程實際編制施工監測方案,并經監理單位審查后實施。
第四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落實設計文件中提出的保障工程安全質量的設計處理措施,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等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有關材料,施工單位應當在監理單位見證下,按規定進行現場取樣,并送有相應資質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質量檢測。
第四十二條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成后,施工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手續。
第四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質量教育培訓,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四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做好安全質量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保證安全質量文件真實、完整。
第四十五條 施工單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明確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保修范圍、保修期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五章 監理單位安全質量責任
第四十六條 監理單位從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監理業務,必須具備相應資質,不得轉讓所承擔的工程監理業務。
監理單位不得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第四十七條 監理單位對工程項目的安全質量承擔監理責任。監理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監理工作全面負責。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對所承擔工程項目的安全質量監理工作負責。
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具有相應專業的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監理工作經驗。
第四十八條 監理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質量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強對施工現場項目監理機構的管理。
項目監理人員專業、數量應當滿足監理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九條 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原則上在一個工程項目任職,如確需在其它項目兼任的,應當征得建設單位書面同意。
第五十條 監理單位應當編制包括工程安全質量監理內容的項目監理規劃,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編制專項安全生產監理實施細則。
第五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及施工監測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設計文件要求。
第五十二條 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未經注冊監理工程師簽字,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五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當會同有關單位按照施工技術標準規范和有關規定進行隱蔽工程和分部分項工程驗收,并對工程重要部位和環節進行施工前條件驗收。
第五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當檢查施工監測點的布置和保護情況,比對、分析施工監測和第三方監測數據及巡視信息。發現異常時,及時向建設、施工單位反饋,并督促施工單位采取應對措施。
第五十五條 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施工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一)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和標準規范要求的;
(二)不按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或施工監測方案組織施工或監測的;
(三)未落實安全措施費用的;
(四)施工現場存在安全質量隱患的;
(五)項目主要管理人員不到位或資格、數量不符合要求的。
(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應當責令施工單位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單位仍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規定對監理人員進行安全質量培訓。
第五十七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工程監理資料立卷歸檔。
第六章 工程監測、質量檢測單位安全質量責任
第五十八條 從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監測業務的工程監測單位(以下簡稱監測單位),應當具有相應工程勘察資質,并向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監測單位不得轉包監測業務,不得與所監測工程的施工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第五十九條 從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的質量檢測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
質量檢測單位不得轉包檢測業務,不得與所檢測工程項目相關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第六十條 監測單位對工程項目的安全質量承擔監測責任。監測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監測工作全面負責。項目監測負責人對所承擔工程項目的安全質量監測工作負責。
項目監測負責人應當具有相應執業資格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監測工作經驗。
第六十一條 監測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質量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強對施工現場項目監測機構的管理。
項目監測人員專業、數量應當滿足監測工作的需要。
第六十二條 監測單位應當根據勘察設計文件、安全質量風險評估報告、監測合同及有關資料編制第三方監測方案,經專家論證并經監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后實施。
監測單位應當按照第三方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和巡視工作,及時向建設、監理、設計單位提供監測報告。發現異常時,立即向建設單位反饋。
第六十三條 質量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檢測。在檢測過程中發現有結構安全檢測結果不合格、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等情況,應當及時向建設、監理單位反饋。
第六十四條 監測、質量檢測單位出具的監測、檢測報告應當經監測、檢測人員簽字,監測、質量檢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署,并加蓋公章后方可生效。質量檢測單位出具的見證取樣檢測報告中應當注明見證人單位及姓名。
監測、質量檢測單位應當對監測、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六十五條 監測、質量檢測單位應當按規定對監測、檢測人員進行安全質量培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六十六條 監測、質量檢測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工程監測、質量檢測資料立卷歸檔。
第七章 安全質量事故應急處置
第六十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事故應急預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預警和應急協調保障機制。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將編制的應急預案報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并組織定期演練。
第六十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事故發生后,施工單位應當立即采取防止事故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并按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報告。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按照規定逐級上報上級建設主管部門。
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針對事故危害程度,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可以采取以下應急處置措施:
(一)組織制定搶險救援方案;
(二)組織應急搶險隊伍參加搶險救援工作;
(三)拆除、遷移妨礙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的設施、設備或者其他障礙物等;
(四)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災害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十九條 應急搶險結束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等單位制定工程恢復方案,必要時經專家論證后實施。
第七十條 鼓勵建設、施工等單位參加工程保險,采用現代化信息技術加強施工現場監控管理,提高風險防范能力。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七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強制性標準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七十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對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的監督檢查。
監督機構應當根據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規模,配備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相關專業監督人員。
第七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監督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工程安全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或工作場所進行檢查;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質量隱患,責令立即整改;對于重大安全質量隱患,責令暫時停止施工。
第七十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布并及時更新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專家庫,并制定相應管理制度。
第七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情況實行逐級報送制度。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每季度向上級建設主管部門上報上季度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情況。發生安全質量事故的,應當及時報送事故調查處理情況。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質量檢測等單位安全質量信息。
第七十六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質量檢測等單位有違反建設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依法予以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七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加強城市軌道交通安防設施建設工作的指導意見
建城〔2010〕94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規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天津市、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交通委員會、規劃局:
當前,我國正處于城市軌道交通快速發展時期,為提高城市軌道交通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確保城市軌道交通持續、穩定和健康發展,現就加強城市軌道交通安防設施建設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城市軌道交通安防設施建設工作的重要性
城市軌道交通安防設施是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重要保障之一。城市軌道交通,特別是地下線路,環境相對封閉、人員密集、流量大,人員疏散受到很大限制,抗風險能力較弱,安防工作難度較大,一旦發生突發事件,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必須予以高度重視。各地要充分認識城市軌道交通安防工作的重要性、特殊性和復雜性,把安防工作作為一項長期工作任務,從城市軌道交通規劃、設計、施工的各個階段重視安防體系構建,全面提高城市軌道交通從業人員和廣大乘客的安全意識,防范城市軌道交通事故的發生,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注重規劃,提升城市軌道交通網絡整體安防水平
擬建城市軌道交通的城市,必須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編制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科學合理的選擇軌道交通模式,搞好城市軌道交通的用地控制,確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有安全便捷的換乘條件和足夠的疏散能力。在線路選線過程中注重結合城市空間布局,合理選擇系統模式和建設方式,處理好與城市重點建筑、橋梁、江河等環境的關系,處理好與綜合交通樞紐以及人流密集場所的關系,注重線路的銜接配合,把城市軌道交通安防體系納入城市整體安防體系,統籌規劃、統籌安排。要做好突發事件對城市軌道交通網絡運營可靠性的影響或損害程度評估,進而優化線網結構和安防體系,提高城市軌道交通網絡的安全防范能力,確保城市軌道交通安防體系完整、有效。要從整個城市交通的角度,統籌城市軌道交通與其他交通方式的關系,增強其他交通方式對軌道交通的應急救援能力。
三、優化設計,全面提升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安防水平
在城市軌道交通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各個環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要求,優化安防設施的設計,預留安全檢查設備的接口,合理設置監控系統、危險品處置設施、安防辦公用房等安防設施。要結合城市軌道交通客流特征,合理設置車站出入口,科學設計乘客流線,盡可能避免人流過度集中或交叉。在地下線路隧道區間,合理設置聯絡通道或疏散通道、緊急疏散導向標志。在車站內外和通風設施的布設選址方面,要結合周邊建筑情況,合理設計,確保周邊空氣流通良好。
初步設計是落實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項目安防要求的重要環節。初步設計文件應當包括安防設施設計的內容,并設置安防設計專篇。各級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初步設計中安防設施設計的審查和指導工作。施工圖設計必須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進行,對于涉及安防設施的重大設計變更,建設單位應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批準。
四、落實資金,確保安防設施與軌道交通設施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城市軌道交通安防設施建設所需資金,要納入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投資概預算,確保資金投入。在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同步建設有關安防設施。對安防設施未與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或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不予驗收。
各地要確保已投入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防設施改建資金的落實,按照相關標準要求,逐步改建安防設施。
五、建立和完善安防標準體系,加大科技投入,提升城市軌道交通安防設施規劃建設水平
各地要加強交流,總結經驗,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城市軌道交通相關安防設施規劃建設標準體系,使城市軌道交通安防設施規劃建設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同時,注重加大科技投入,建立安全可靠的信息系統,研發適用、經濟、高效的安防設施及相應的裝備、技術,提高安防設施的科技水平。
六、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設計、施工等單位要明確職責,加強領導、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配合,切實落實安防設施規劃建設責任。各級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主管部門要恪盡職守,健全制度,加強對城市軌道交通安防設施規劃建設的監督檢查,確保城市軌道交通安防設施規劃建設工作落到實處,促進城市軌道交通健康發展。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關于切實加強博物館公共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
文物博發〔2010〕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文管會):
今年以來,個別地方發生了數起針對中小學校園、幼兒園的惡性安全案件,造成嚴重后果,社會影響惡劣。博物館作為向公眾開放的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務必要高度警惕,加強防范,認真查找問題,采取綜合措施,確保博物館公共安全。現就有關事項緊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文物行政部門和博物館要高度重視博物館公共安全工作,充分認識加強博物館公共安全的極端重要性和現實緊迫性,切實肩負起維護博物館公共安全的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切實加強博物館安全防范,確保觀眾和博物館人員安全。
二、要嚴格落實館長安全管理責任,進一步完善門衛、值班、巡邏、安全檢查等安全管理制度,充實博物館安全保衛力量,加強技防建設,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三、要進一步健全博物館公共安全應急預案,完善安全應急措施,切實提高預防控制應對博物館公共安全突發事件的能力。
四、要切實加強博物館門衛和出入口安全防范工作,嚴格落實安全檢查,防止不法分子進入博物館制造事端。
五、要加強與公安部門的溝通,積極配合,共同建設好博物館安全防控體系。要嚴密關注博物館及周邊治安秩序,加強博物館治安巡邏,發現異常情況,要迅速妥善處置。
六、要舉一反三,加強對中小學生觀眾等重點人群,以及博物館展廳、公共服務區、廣場等重點部位和重點場所的安全防范工作,切實增強人民群眾安全感。
七、要嚴格執行值班和信息通報制度,妥善處置與觀眾和博物館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問題,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切實維護博物館安全穩定。
八、各地文物行政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迅速部署本地區博物館公共安全工作,指導和督促區域內博物館限期完成排查、整改的各項任務,切實解決博物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實際問題,確保不留盲點、不留死角,有效預防博物館公共安全事故發生。
特此通知。
國家文物局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公安部授權的安防檢驗機構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證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和工程的質量,促進安防產品在全國各地推廣應用和發展,公安部決定對承擔實施生產登記制度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型式檢驗和安全技術防范工程檢驗的檢驗機構進行授權管理(授權檢驗機構目錄見附件一),以確保第三方檢驗的公正性、科學性、權威性,根據國家有關檢驗機構的管理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檢驗機構應具備被授權檢驗產品和工程的檢驗能力,建立完整的質量保證體系和嚴格的規章制度,制定授權檢驗產品或工程的檢驗實施細則,切實履行其頒布的質量手冊及程序文件的規定。具體按照公安部科技局的《授權檢驗機構評審規則》中的條件和程序。
第三條檢驗機構在公安部授權的范圍內開展工作。檢驗人員應經公安部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第四條檢驗機構應嚴格執行公安部規定的檢驗程序和檢驗規則(防盜安全門型式檢驗細則見附件二)。不得從事所承檢項目的產品開發、技術咨詢。不得以本檢驗機構的名義派檢驗人員到外地從事產品型式檢驗活動。
第五條檢驗機構可在公安部授權的范圍內出具技防產品生產登記用的型式檢驗報告或工程檢驗報告,檢驗報告要給受檢企業所在地的省級公安技防管理部門提供一份,存檔的檢驗報告應使用原件。自2001年5月1日起啟用統一格式的檢驗報告(樣本見附件三)。
第六條檢驗機構不得出具虛假的檢驗報告;不得接受被檢單位任何形式的饋贈;不得泄露被檢單位的技術秘密。違反上述規定的,一經查實,公安部將通報全國并立即撤消其授權檢驗資格,收回授權證書。
第七條檢驗機構每年底前向公安部科技局報告一年的檢驗情況。公安部科技局根據實際情況會同當地省級公安技防管理部門對其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本規定由公安部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關于貫徹實施《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公科安[2001]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科技處(技防辦):
《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辦法》從2000年9月1日開始實施以來,各地都進行了宣傳貫徹并嚴格按照《管理辦法》認真執行,但也存在一些如產品范圍界定不清、證書發放標準掌握不一等問題,現針對各地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做如下補充說明:
一、產品范圍界定、劃分問題:1.生產登記批準書的發放要嚴格限制在十類產品范圍之內;2.第四類、第十類產品原則上是指系統產品。除電子類密碼鎖、硬盤錄像機外,其它單一產品(如IC卡、指紋鎖等)暫不發生產登記批準書;3.家用防盜報警器、電話報警器列入報警控制器類,參照報警控制器標準執行,由檢測中心制定檢測細則。
二、沒有標準的產品如何掌握的問題:家用防盜報警器、電話報警器、電子密碼鎖、硬盤錄像機、機動車報警聯網系統五類產品列入發證范圍,可持部屬兩個檢測中心出具的型式檢驗報告或鑒定證明辦理生產登記批準書,今后各地如認為有其它需要單列的產品,可報部技防辦,由公安部審批并公布。
鑒定證明是指由公安部授權的檢測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檢測細則由部屬兩個檢測中心針對不同產品,依據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以及企業標準分別制定。
三、同類型不同型號產品的檢測問題:對在設計、結構、材料、關鍵元器件、主要性能指標等方面基本相同的系列產品,允許在一個檢測報告中包含多種型號的產品,如何分類由檢測中心根據送檢產品的具體情況決定。
四、型式檢驗周期和批準書有效期的問題:型式檢驗周期為兩年,批準書有效期四年,在年檢時,檢測報告必須在有效期內。金庫門允許檢測單位到現場進行檢測。
五、產品銷售出省函問題:取消出省函,各地技防管理部門需要核實、了解有關生產企業及其產品的情況,可通過部技防辦每季度的通報和有關的安防信息網絡查尋。
六、年審問題:年審只針對企業有無變更、生產情況有無重大變化以及檢測報告有效期三個方面進行。
七、罰款細則問題: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商法制部門制定。
請各地技防管理部門參照執行,發現新問題及時上報。
請于8月15日之前將生產等級批準書發放的詳細情況(包括企業名稱、批準書編號、產品名稱、型號、聯系電話等)匯總報科技局三處。
公安部科技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關于查處無證生產、銷售技防產品加強市場監督管理的通知
公科安[2002]00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科技處(技防辦):
《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辦法》已公布實施近兩年,為加強對技防產品的管理,防止無證和假冒偽劣產品進入市場,培養行業自律,確保國家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經研究,決定在全國全面開展市場監督檢查工作。請各地接到通知后,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認真組織、精心安排,充分利用地、市公安技防管理部門的力量,做好這項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范圍:列入12號令規定的10類技防產品中已全國統一發放《生產登記批準書》的產品。出入口控制設備和視頻監控設備類的單一產品除電子密碼鎖、硬盤錄象機以外,其它單一產品不在此次檢查范圍之內。屬個別地方擅自擴大范圍發證的產品,不能進行查處,并不得以此作為地方保護的依據。
二、時間安排:第二季度開始,具體時間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安排。
三、檢查內容:1.無證生產實行生產登記制度的技防產品的;2.銷售實行生產登記制度的技防產品,但該產品未經公安機關批準生產登記的;3.雖經公安機關批準登記,但所生產或銷售的技防產品存在重大質量問題的。
四、執法程序:有關執法程序、審批權限、法律文書等具體問題,請與廳(局)法制部門共同商定,可參考北京市技防管理部門的做法(見附件)。
五、處罰措施:1.限期整改;2.拒不整改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3.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罰款。屬于查處無證生產、銷售無證產品行為的工作,由公安機關獨立完成,處罰的具體操作可由地市一級公安技防管理部門去執行;屬于質量問題的查處,請各地技防管理部門協同工商、技監等管理部門共同進行。
六、有關進口技防產品的管理問題,待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商妥后另行通知。
七、在這次全國性的監督檢查工作的基礎上,各地要逐步建立并完善一套適應WTO規則且行之有效的市場監督、管理機制,改變觀念,與時俱進,切實把好技防產品質量關。
各地在進行無證查處工作中要嚴格遵照12號令的規定執行,打擊假冒偽劣應與技術監督、工商管理等部門密切配合,做到文明執法、熱情服務,以幫助有問題的從業單位進行整改為出發點,重教輕罰,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或困難隨時溝通。工作完成之后,請及時匯總材料并報公安部科技局,我局將隨時向全國通報有關情況。
附:北京市技防辦編寫的《技防行政執法的概念、原則、管轄、審批權限及執法程序》
公安部科技局
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關于印發部分安防產品統一檢驗細則的通知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