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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查處無證生產、銷售技防產品加強市場監督管理的通知
公科安[2002]00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科技處(技防辦):
《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辦法》已公布實施近兩年,為加強對技防產品的管理,防止無證和假冒偽劣產品進入市場,培養行業自律,確保國家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經研究,決定在全國全面開展市場監督檢查工作。請各地接到通知后,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認真組織、精心安排,充分利用地、市公安技防管理部門的力量,做好這項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范圍:列入12號令規定的10類技防產品中已全國統一發放《生產登記批準書》的產品。出入口控制設備和視頻監控設備類的單一產品除電子密碼鎖、硬盤錄象機以外,其它單一產品不在此次檢查范圍之內。屬個別地方擅自擴大范圍發證的產品,不能進行查處,并不得以此作為地方保護的依據。
二、時間安排:第二季度開始,具體時間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安排。
三、檢查內容:1.無證生產實行生產登記制度的技防產品的;2.銷售實行生產登記制度的技防產品,但該產品未經公安機關批準生產登記的;3.雖經公安機關批準登記,但所生產或銷售的技防產品存在重大質量問題的。
四、執法程序:有關執法程序、審批權限、法律文書等具體問題,請與廳(局)法制部門共同商定,可參考北京市技防管理部門的做法(見附件)。
五、處罰措施:1.限期整改;2.拒不整改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3.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罰款。屬于查處無證生產、銷售無證產品行為的工作,由公安機關獨立完成,處罰的具體操作可由地市一級公安技防管理部門去執行;屬于質量問題的查處,請各地技防管理部門協同工商、技監等管理部門共同進行。
六、有關進口技防產品的管理問題,待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商妥后另行通知。
七、在這次全國性的監督檢查工作的基礎上,各地要逐步建立并完善一套適應WTO規則且行之有效的市場監督、管理機制,改變觀念,與時俱進,切實把好技防產品質量關。
各地在進行無證查處工作中要嚴格遵照12號令的規定執行,打擊假冒偽劣應與技術監督、工商管理等部門密切配合,做到文明執法、熱情服務,以幫助有問題的從業單位進行整改為出發點,重教輕罰,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或困難隨時溝通。工作完成之后,請及時匯總材料并報公安部科技局,我局將隨時向全國通報有關情況。
附:北京市技防辦編寫的《技防行政執法的概念、原則、管轄、審批權限及執法程序》
公安部科技局
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